《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暂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运价行为监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交通运输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暂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省工作部署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等文件对深化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但较为宏观,需要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制定更有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基层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是更好形成部门工作合力,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需要。2015年,我省出租汽车定价管理工作从价格主管部门交由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提高了运价管理的效率和针对性。但在工作落实中,基层行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与定价管理关系密切的成本监审、听证等工作责任主体存在一些争议,一定程度影响了工作开展,需要省级层面予以细化明确。

(三)是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需要。运价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出租汽车运价关乎司企营收、行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调研情况看,全省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僵化(基本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部分城市已经10年未调整)、调价周期长(基本需要1年以上)、调整程序复杂(政策规定复杂和因对政策掌握不精准导致人为复杂化并存)等问题突出,亟需省级层面出台针对性政策,指导各地科学做好运价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部门工作职责。省政府明确出租汽车运价由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定价工作,按照价格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即为出租汽车运价的定价机关,需要具体承担包括成本监审、听证等相关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出租汽车运价定价行为实施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租经营者的运价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关于运价形式。在相关法规已明确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我们采纳基层意见,为了更好的调节供需、提供优质服务,明确巡游车可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即部分运价实行政府定价、部分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关于运价制定。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运价形式的制定进行了全流程规范。考虑到定价工作的长期性和程序复杂性,鼓励依法制定定价机制,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四)关于价格行为管理。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的一些网约车平台以座位数、乘客数均摊等形式拆分运价的不规范行为,重点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应以整车1趟次服务的运价一次性向1名约车人报价、收费,不得主动以座位数、乘客数均摊等任何形式将其予以拆分报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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