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完成。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水权,包括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权等。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二)确定水权交易类型。本办法将水权交易划分为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三种类型,其中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交易主体;取水权交易以经取水许可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用水权交易以按有关规定经水资源使用权证确认获得用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交易主体。
(三)明确交易方式。规定水权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形式。
(四)明确交易期限。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远期意向协议和近期协议相结合的方式确认,远期不超过10年。其他水权交易原则上通过协商在取水许可或水资源使用权证有效期内确定交易期限。
(五)明确监督检查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权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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