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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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场),解读《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朱爱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海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科长

主持人

黄广灿 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传播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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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年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2号),将于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



《办法》的政策依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也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了加强与国家、省法律规章的衔接,提高我市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着手起草《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先后赴省内外先进地市考察学习,对我市标准化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形成《办法(草案)》。202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2021年11月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草案)》相关条款做了修订并再次征求了35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报请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使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地方标准制定流程更加规范有序,也将引领更多具有济宁特色的地方标准出台,更好地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中。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附则共四章四十二条。

规定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特殊程序要求,阐述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概念,界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要素及限制要求,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编号规则、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了地方标准发布后的管理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使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济宁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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