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办法》的政策依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也为我市制定《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了加强与国家、省法律规章的衔接,提高我市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着手起草《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先后赴省内外先进地市考察学习,对我市标准化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办法(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形成《办法(草案)》。202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2021年11月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草案)》相关条款做了修订并再次征求了35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报请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特殊程序要求,阐述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概念,界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要素及限制要求,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编号规则、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了地方标准发布后的管理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使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影响力大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联合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济宁市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