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11月份,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7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顺成葆善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甜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样品名称:甜椒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甜椒)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5.48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9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冬枣、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继续强化农残快检,确保源头可追溯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甜椒、辣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样品名称:甜椒、辣椒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甜椒、辣椒)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9.56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92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冬枣、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继续强化农残快检,确保源头可追溯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甜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样品名称:甜椒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甜椒)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20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冬枣、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农残快检、索取合格证明,确保可溯源有保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城子坡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胡萝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7日。

样品名称:胡萝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8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204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购进该供货商的胡萝卜、规范索证索票确保源头可追溯、留存相关材料落实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莱芜市钢城区凯源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7日。

样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1.04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205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吡虫啉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香蕉、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材料,落实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济南市钢城区亿家天天汶水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7日。

样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9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吡虫啉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香蕉、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材料,落实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济南市钢城区小马水产批发部经营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河虾(淡水虾)]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样品名称:河虾(淡水虾)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涉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河虾(淡水虾)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因当事人注销主体资格并停止经营活动,我局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

3.处罚决定书文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注销主体资格并停止经营活动,未提供原因排查及整改材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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