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含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他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运工程是指列入省政府公布的重点项目名录以及纳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重点项目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厅及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量化方式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开展行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是指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是指上述企业参与依法招标重点水运工程的投标、履约等与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我省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及审定。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依法在重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

第四条(工作职责)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负责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开展省级综合评价并公布结果,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情况。

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简称“省航务海事中心”)负责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初次信用评价审核;具体组织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开展信用审核和省级综合评价计算。承担全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审核。结合监督检查,开展省级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在年度信用评价审核阶段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审核,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提出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从业行为失信扣分建议意见。结合监督检查,开展省级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在年度信用评价中对重点水运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其他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对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监理与试验检测企业综合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综合结果。对辖区内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动态信用评价,及时向厅报送情况。

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组织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初步评价,对设计与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监理与试验检测企业进行综合初步评价。对项目从业单位开展动态信用评价;收集报告项目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海事中心、省交通质监站或厅报送情况。

 

第二章 信用分级及评价方式

第五条(信用分级)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级别,依次用AA、A、B、C、D表示。

第六条(评价方式)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一)初次信用评价: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在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当申报办理初次信用评价并取得评价等级。初次信用评价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申报办理。

(二)年度信用评价:每年度对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年度信用评价由省航务海事中心具体组织。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重点水运工程承包合同标段的从业行为,信用初评、审核(复审)单位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审核。年度信用评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交工验收之日结束。

(三)动态信用评价:指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实时信用评价。在评价期内,企业存在失信行为若应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的,应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第七条(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的评价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奖罚通报、决定;

(三)招标人、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的信息。

(七)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以上评价依据应是信用评价年度内生效的合法文件或信息,以印发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失信行为可以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也可以纳入动态信用评价。同一失信行为,只能进行一次失信扣分,不能同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进行失信扣分。

 

第三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程序)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请、省航务海事中心审核、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应向省航务海事中心申报办理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曾获奖励、处罚等基本信息(见附件1)。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以适当方式提醒告知企业进行初次信用评价.

省航务海事中心对企业信用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次信用评价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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