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四川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8年7月试行以来,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实施细则》试行已结束,为顺应《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修订的新形势,解决《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各地各单位反馈的问题,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推动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持续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共6章117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异议及投诉、附则等6个部分。总则有6条,主要是办法适用范围、招投标工作原则、管理职责等。招标有24条,主要是水运项目招标工作原则、内容、程序、标段划分、要求、最高限价、信用结果应用等。投标有10条,主要是水运项目投标工作要求和投标人要求。开评标和定标有30条,主要是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要求。包括开标程序、专家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要求、勘察设计施工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编制、中标公示等。异议和投诉处理有43条,主要是招投标工作环节中异议与投诉工作程序和要求。附则有4条,主要是信用结果的采信来源、采用国际贷款项目的特别规定及解释权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对总则、招标、评标三个章节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加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表述。结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第二条调整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其它水运工程类服务、水运基础设施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执行。项目总投资或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规定限额以下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评定分离机制”。今后,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和打捆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1000万以下水运工程、工程类服务、水运基础设施养护工程(主要是高等级航道专项养护)可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二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情况,调整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单位职责。重点将第五条第二款将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职责修订为“协助厅承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省级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体监督,省级审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以及打捆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删除“航务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三是增加信用评价等级采信范围。避免因我省水运建设市场规模较小而形成非人为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增加部、省信用评价结果均有效但不一致时的运用原则。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调整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交通运输部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和省级信用评价等级均可在我省水运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同一投标人在部、省信用评价结果均有效但结果不一致的,按照较低等级确定...”。同时,在《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同步对部省信用评价结果的衔接作了细致的规定。
四是整合评标办法。将原《实施细则》中的综合评估法(I)~(Ⅵ)整合为综合评分法,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其中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合理低价法与公路保持一致。在保证水运工程特色的基础上,在评标方法与原则方面与公路总体实现行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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