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劳鉴中心: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依照规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工作规程(试行)》是全省依法开展工伤认定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化人社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各单位务必遵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伤认定业务,确保《工作规程(试行)》在我市落地落实。

二、认真落实我市相关配套规定

(一)全市工伤认定公共服务事项管辖范围仍然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0号)第三条规定。

(二)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业务,其工伤认定文书继续沿用加盖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表见附件2 。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7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编号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146号)即行废止。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因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三)全市统一于2021年4月1日启用新的工伤认定文书编号规则,地区简称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第3位至第6位数字见附件2。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伤认定和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其工伤认定文书的序号按年度分别编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在本级工伤认定文书统一编号的基础上在序号前增加一个“公”字号。

 

附件: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成都市行政区划代码及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表附件2:成都市行政区划代码及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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