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基因库,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具典型性区域之一。近几十年人类活动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特有物种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修复长江生态刻不容缓。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多地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禁捕后的水域管理、物种恢复。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精神,2021年12月7日,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内江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适用水域、规范垂钓的定义、规范垂钓的区域、管理主体、规范垂钓的具体内容、垂钓的品种和重量、违反垂钓管理规定的处罚主体和依据等作出了明确。

  一、《办法》对适用水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 适用于沱江干流、球溪河、麻柳河、濛溪河、小青龙河、大清流河、三江河、釜溪河等市境内所有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二、《办法》对规范垂钓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规范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三、《办法》对规范垂钓的区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永久性禁钓区为濛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四、《办法》对规范垂钓管理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注册发证等管理制度。

  五、《办法》对规范垂钓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一)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二)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三)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五)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六)国家和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六、《办法》对垂钓的品种和重量进行了明确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应主动避让《四川省禁捕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野生水生动物名录及采捕标准》中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误钓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及禁钓品种,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七、《办法》对违反垂钓管理规定的处罚主体和依据进行

  了明确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强化日常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垂钓。对违反垂钓管理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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