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7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未按要求落实造成基金减收的,减收部分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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