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紧密衔接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主动对接了国家正在编制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细则》《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等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对入海排污口明确了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是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入海排污口特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实施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 三是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管理办法》从社会监督、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论证方式、区域要求、排放要求、排水口管理、备案管理、监测要求、监督考核等九个方面提出规范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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