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的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公共资源配置“五个统一”体系基本建立,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明显提高,市财政局就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解决资源要素配置扭曲错位低效的必然要求;是统筹整合各种公共资源,集聚各种要素资源,强化产业发展全要素保障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事关突破菏泽、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为了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2019年12月4日,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菏政办发〔2019〕24号”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管理体制、目录管理、项目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要求。
《办法》实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都能认清形势,勇于作为,将公共资源配置作为政府工作的总抓手,将公共资源配置改革作为突破菏泽的一项重要改革,把住公共资源配置这个总开关,坚持市场化这个总方向,落实公共性、系统性和法治化这个总要求,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支撑保障作用,大力激发市场的动力作用,着力强化政府的调控作用,努力提高资源配置综合绩效,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公有性、专有性、公益性资源。主要包括:
1.自然资源、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等收益性资源。
2.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单位资金等支出性资源。
(二)明确办法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配置委员会,由市长、县(区)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建立“配置委员会决策、部门组织执行、平台协同服务、各方联动监督”的体制机制。
(三)明确办法目录管理
公共资源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和调整《公共资源品目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共资源配置委员会审议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明确办法项目管理
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包括收益性项目、支出性项目和综合性项目,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资本方按照配置标准经评估、论证后发起设立。
(五)明确办法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综合规划;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共资源配置分类规划。公共资源配置规划经公共资源配置委员会审议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明确办法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发改、相关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应按照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政策执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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