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药店。
对于我们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产品和服务并加强协议管理,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利益的重要方式。
自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管理的具体方式是“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国发﹝1998﹞44号)。
2、两定机构的纳入条件有哪些?
3、医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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