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预防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预防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性质:其他文件

文件实施时间:2021年1228

一、实施的目的

加快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核心内容:明确了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和内容,明确了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项目确定、服务机构、验收评估以及违规责任等

三、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主要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与使用范围

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具体使用范围: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  

(二)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工作目标、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服务机构条件及选定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及评估

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招标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主要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17 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鲁人社规〔201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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