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源头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济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市司法局结合市政府职责权限和我市实际,牵头编制市政府2021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6月28日,编制及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7月1日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7月8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进行公布。随后,市司法局对目录中的决策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司法行政网站进行公布。截至12月17日,共完成15个决策;其余决策事项中,除3个专项规划和1个其他类别决策事项由于省新要求等客观原因尚未送交合法性审查外,其他均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其中2件拟近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他均已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出台目的
第四季度,我市需对全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行年度总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完成情况,实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关于调整<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四)《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主要包括:
(一)将4个决策事项调出目录;
(二)将3个决策事项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的完成时限进行了明确要求。
五、重要举措
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围绕决策事项,各承办部门经广泛调研论证,形成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须采用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签、与市司法局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等程序,形成草案送审稿,送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方可依程序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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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济政发〔2021〕21号 关于调整《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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