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1年11月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12月2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2号)。
二、出台目的
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省内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办法》包括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附则共四章。
一是规定了济宁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是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特殊程序要求,界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要素及限制要求,对地方标准立项、制定、发布等的流程方法和所需材料以及编号规则、复审、修订、废止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规定了地方标准发布后的管理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开,相关材料应归档。
济政发〔2021〕2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济政发〔2021〕22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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