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南市钢城区金顺来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3**********
经营者:齐招宝
住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
身份证号码:232301************
联系电话:16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号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件称“济南市钢城区金顺来饭店在美团平台的网店超出许可类别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属于无证经营,要求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提供当事人公示的资质信息和凉菜信息截图。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设置冷食类食品加工操作间,现场未发现有制作凉菜的行为。执法人员登陆美团平台查看当事人商品页面,未发现有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当场查看当事人美团平台后台,发现冷食类食品已自行下架,后台销售数据显示销售辣白菜11份,销售价格5元/份;东北大拉皮35份,销售价格19.8元/份;皮蛋豆腐4份,销售价格18.8元/份;拍黄瓜2份,销售价格16.8元/份;东北大半菜20份,销售价格19.8元/份;老醋花生6份,销售价格24.8元/份。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信息拍照取证。
2021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齐招宝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美团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共上架15个品种,实际销售辣白菜11份,销售价格5元/份;东北大拉皮35份,销售价格19.8元/份;皮蛋豆腐4份,销售价格18.8元/份;拍黄瓜2份,销售价格16.8元/份;东北大半菜20份,销售价格19.8元/份;老醋花生6份,销售价格24.8元/份。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401.6元,违法所得140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涵,证明该案的线索为举报。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冷食类食品加工间和制作冷食类食品的行为;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美团平台后台数据,并拍照取证。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①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②当事人承认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③当事人共上架15个品种的冷食类食品,实际销售6个品种。按销售金额计算涉案货值1401.6元,违法所得1401.6元。
4.济南市钢城区金顺来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证照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5.齐招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齐招宝身份。
6.美团平台金顺来东北特色菜店铺的销售数据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网络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文件要求“3.顶格处罚。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对法律规定可以免于部分处罚或者全部处罚的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免罚事由和充分的证据;对拟给予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1.6元(大写:壹仟肆佰零壹元陆角整);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401.6元(大写:陆仟肆佰零壹元陆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钢城区(或者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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