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推动国家新编标准规范在我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体系,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进行了修订:

2021年1月,国家人防办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和《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相较原标准,新标准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内容进行了完善与补充。

1.将防护设备检测分为产品质量检测和安装质量检测两大项。

2.对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评定方式进行了更改,原标准为质量评定等级指标(分为一等、二等和合格),新标准为合格评价指标。

3.增加了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防护密闭封堵板、自动排气活门、防爆地漏、密闭观察窗、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设备、RFP型过滤吸收器、风机、油网滤尘器、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通风控制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相关内容及规定。

4.对钢结构门、钢筋混凝土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悬摆式防爆波活门、胶管式防爆波活门和防护密闭封堵板产品质量检测参数按门框、门扇两个组件分别进行了规定。

5.对钢结构门、钢筋混凝土门、悬摆式防爆波活门、胶管式防爆波活门、密闭阀门和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相关检测参数的合格评价指标内容进行了修改。

6.增加了钢结构门、钢筋混凝土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设备、悬摆式防爆波活门、胶管式防爆波活门、防护密闭封堵板、密闭观察窗、密闭阀门、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防爆地漏、风机、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通风控制设备和战时通风系统安装质量检测相关内容及规定。

根据上述规范标准的变化及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本次修订主要调整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总体要求

(一)防护设备未经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和备案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和图集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对工程确有需要但标准图集中尚无相应规格尺寸的人防设备,本办法以附件形式给出了拓展选取范围,并同步明确了设备的具体做法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在标准图集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外任意设置洞口尺寸、设备型号。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对防护设备进场及安装全过程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检测(验)程序和质量要求。

(四)人防检测服务机构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依据对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检测项目有保密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保密资质。

(五)人防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防护设备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人防办组织鉴定定型后的图纸生产安装。附件1所列设备型号应严格按照注明的做法生产,超出本规定许可范围的防护设备不得擅自生产,检测机构不予检测。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

三、更新(增加)了检测(检查)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 003-2021

(二)《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 004-2021

(三)《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质量检测标准》RFJ 001-2018

(四)《RFP型人防过滤吸收器制造与验收规范(暂行)》RFJ 006-2021

(五)《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

(六)《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

(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八)《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九)《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十)《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

(十一)《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 294

四、增加了检测范围

(一)电控门;

(二)防电磁脉冲门;

(三)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连续玄武岩纤维)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四)人防通风密闭穿墙管。

五、增加了检测(检查)事项

(一)未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建设的人防工程,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人防检测服务机构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

(二)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存在PVC穿墙管、后开孔、破坏、渗漏等情况时,设计单位须出具整改方案,建设单位应按方案进行整改,整改过程须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过程监督,整改完成后须委托人防检测服务机构对防护密闭处理部位进行密闭性检测。

六、完善了检测(检查)要求

(一)出厂前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1. 检测内容增加了:

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的出厂检测。人防检测服务机构应检查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性能检测报告以及超压排气活门通风性能曲线、启动压力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由具备人防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

2.检测方法、数量修改为:

抽检批次界定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单一工程项目生产的人防设备产品单次出厂为一个批次,同一材质、功能的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为一个检验批。

3.结果评定修改为:

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 “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当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时,产品出厂质量方可评为“合格”。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人防产品严禁出厂。

(二)过程中(隐蔽检查时)安装质量检查增加了:

1.隐蔽检测(检查)内容

底板、墙体和顶板各隐蔽验收阶段,具体检测(检查)内容见附件3“人防工程隐蔽验收检查内容表”。

2.隐蔽检测(检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涉及防护设备预留预埋的防护设备已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出厂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2)监理单位已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3)隐蔽部位施工内容已照图施作完毕。

(4)施工与监理单位已进行自检评估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安装后(竣工验收前)安装质量综合检测

1.检测(检查)内容增加了:

(1)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制作及安装质量检查。

(2)安装质量综合检测内容:

清洁风量检测、清洁通风管道气密性检测和排风管道气密性检测、滤毒通风管道气密性检测、防护通风控制检查、显示功能检查等项目。

2.检测条件增加了: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工程变更、增加的各项内容。

(2)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专业、暖通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平时应施工设置到位的人防设备设施,与工程同步施工并安装到位。

(3)人防工程标识制作、施工、安装到位,符合《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要求。

3.结果评定修改为:

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相关链接:http://rfb.chengdu.gov.cn/cdsrmfkw/c135174/2022-01/07/content_6ff68730002144f6986204b197daff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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