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益类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不少于3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监督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具有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
第五条 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管理工作经历;
(三)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受委托单位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情况;
(五)依法处理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或者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根据需要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或安全评估;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
(九)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含代建)重点监督管理以下事项:
(一)所选择的参建单位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情况;
(二)全程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四)与参建单位的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支付情况;
(六)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情况;
(七)图纸会审、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交底工作情况;
(八)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对勘察和设计单位重点监督管理以下事项: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情况;
(二)是否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予以注明;
(三)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四)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参与方案论证的情况。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重点监督管理以下事项:
(一)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项目负责人、质量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到岗履职情况;
(二)建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四)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以及配备设施设备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苗木吊装、大树移植等风险较大作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七)选用合格的植物及植物材料、栽植土壤、建筑材料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证明文件情况(外来植物及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八)亭、台、廊、榭、塔和景观桥等园林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等施工关键环节管理情况;
(九)药剂和肥料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重点监督管理以下事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情况;
(二)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和记录的情况;
(三)对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
(四)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受理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始,至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完成移交止,依照下列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受理报监手续;
(二)制定监督计划;
(三)实施监督检查,出具监督检查意见;
(四)监督工程养护移交,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终止监督;
(五)整理建立监督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应当在开工前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施工合同(GF-2020-2605)和监理合同;
(三)施工图图纸和施工图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告;
(四)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意见的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五)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施工合同有约定除外)和支付承诺书;
(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受理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对已经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和监督频次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监督工作计划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核实,并出具监督检查意见。
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绿地率不达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终止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工程有关资料、监督文书、监督记录整理归档,形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至少不少于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受委托单位及其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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