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26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必要性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势稳定的物质基础,大规模无序、超量的采砂将违背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破坏河床动态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将导致河流形态急剧变化,水位和水量等分配比例失调,不仅危及防洪安全,还将导致洪水、排涝、通航等基础设施难以正常运行。

划分禁采区和禁采期并进行公告,是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总体要求的具体措施,对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水生态与环境、保证涉水工程及设施正常使用等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7月,水利部批复《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长江采砂规划》); 2020年12月,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重要河道采砂规划》),先后三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2021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水利局印发实施,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研究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给予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中共4个方面内容,均摘录至《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长江采砂规划》和《重要河道采砂规划》中明确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内容。

(一)河道名录。共计32条河道,与《长江采砂规划》和《重要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划的河道名录保持一致。

(二)禁采区范围。分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两类,明确了《长江采砂规划》和《重要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禁采区范围。

(三)禁采期时段。禁采期是指防止采砂对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及水生态等产生较大影响而设置的禁止开采砂石的时段。明确了《长江采砂规划》和《重要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禁采期时段。

(四)有关事项。明确了有效期及其他河道禁采区禁采期公的权限,并提出了禁采区禁采期的要求,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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