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9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安全,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明确了“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各方责任。截至2020年底,我市共建成水库3087座,其中96%是小型水库,97%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以前,89%是土石坝。近年来,我市对2700多座小型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部分水库已超过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年久老化,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工程不同程度损毁,陆续又有水库产生病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水库安然无恙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解决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小型水库管护力量薄弱,疏于日常维修养护、积病成险等问题,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对标对表国办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水利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多次会商后联合起草,市政府审定,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1.全面完成存量216座和“十四五”增量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建立水库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

2.对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大中型水库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3.加快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三、市级财政支持政策

1.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分区域给予补助:已完成安全鉴定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按投资总额对14个原国家级贫困区县补助20%,对其余区县补助10%;新增承担公益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2.对新增承担公益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按现行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助,2年内未完成除险加固的不再给予补助。

3.首次明确对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分区域给予补助:对存量小型水库,参照水利部投资测算标准,对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区县补助40%,主城都市区区县补助30%。

4.逐步加大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的补助。

5.支持区县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一般债券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

四、工作措施

1.推进水库除险加固。主要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实施各阶段以及水库降等报废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特别强调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要制定病险水库安全运行控制措施并限制运用。

2.强化水库运行管护。主要从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加强调度运用、创新管护机制、培育管护市场、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强调要规范水库开发利用,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

3.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主要从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设和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强调要开展新技术应用试点,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五、工作责任

明确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压实区县政府属地责任和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的属事责任,细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严格开展监督考核。加大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库安全意识,引导全社会重视水库运行管护工作。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