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10月份,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5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客都生活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枣)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9月8日。

样品名称:枣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枣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3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7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防虫农药剂量和时间未把握准确,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与供货商合作、落实索证索票义务、确保源头可追溯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9月9日。

样品名称:胡萝卜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胡萝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8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加强索证索票及责任明确、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强化质检工作和质量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冬枣)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9月9日。

样品名称:冬枣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冬枣)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8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8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冬枣、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农残快检,确保可溯源有保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大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9月7日。

样品名称: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32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8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购进该供货商的姜、规范索证索票确保源头可追溯、留存相关材料落实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9月24日。

样品名称:豇豆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嗪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26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84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噻虫胺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蔬菜、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材料落实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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