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办案流程 (试行)》的解读
5月17日,我局印发遂城管发〔2021〕11号《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办案流程(试行)》通知。现就其中调查取证环节进行释义解读。
调查取证阶段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这阶段是基于立案时所掌握情况所做的进一步了解,应充分搜集整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下一步给整个案件定性提供事实依据。逻辑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即:1.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即所取得的证据应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邢晓恒互相证明和补充的逻辑关系,不能互相矛盾产生逻辑推理上的错误。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这七类证据都必须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 书证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账册等内容。二、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即常见的询问笔录(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型的陈述材料)。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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