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2020年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协调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2020年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修改建议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变更设计图纸、经船山区住建部门签具意见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修改为:“……,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文件,……”

  二、修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此复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4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