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

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文件精神,稳步提高省本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我局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完善单行支付药品支付政策。调整了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并将超过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

二是完善高值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明确已按规定通过高值药品用药认定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规定的治疗医疗机构门诊或供药药店使用尚未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高值药品,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省本级住院支付政策支付。

明确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范围执行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根据川医保规〔2021〕21号文件,我省最新的单行支付药品共124个,高值药品共18个,名单范围将根据国、省政策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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