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目的和适用范围,确保初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原则
在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才,通过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须为在蓉单位)推荐后,选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初定。
(二)明确申报主管部门
1.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市级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单位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4.本人档案存放在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为在蓉单位人员),可将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5.按照职称评审和初定权限,本市各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蓉央属、省属、外省单位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职称初定及委托初定事项。
(三)优化申报时间
1.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即每年的1、4、7、10月),可受理当季度内达到申报时限的初定申请(如:2月或3月达到规定申报时限的人员,可于当年1月份网上提交初定申请)。
规定申报职称初定应与职称评审受理渠道一致。
2.对因错报专业未能通过职称初定审核的人员,可于下季度的第1个月内修改专业重新申报1次。再次申报后仍不符合初定要求的,不再受理其职称初定申请。
3.毕业后超过10年(以毕业证书记载的批准时间为准)且符合职称初定条件的人员,可不受逐级申报限制,直接申报其可初定的最高等级和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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