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贡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一目录“四清单”包容审慎执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自贡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一般违法经营行为,通过采取从轻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对《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
三、《清单》所称从轻、减轻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免予、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法免予、减轻、从轻处罚。
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 市场监管领域从重处罚情形清单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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