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要求,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大污染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环境执法稽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区(市)辖区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权限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与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理和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全市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权限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市)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市)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区(市)及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市)核与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理和监督管理,区(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区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海湾和重点海域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市)辖区内海湾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结合上级转移支付及市级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青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及其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并直接实施的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并实施的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有关文件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该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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