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9号,以下简称《事项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指导目录》印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事项通知》,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征求16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部门审核、会签同意。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事项通知》。
二、主要内容
《事项通知》在《通知》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了7点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在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科学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
二是在目录清单实施方面,明确要求各市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规定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应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三是在执法事项源头治理方面,明确要求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要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出取消或调整。
四是在落实执法责任制方面,明确要求理顺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厘清职责,确保权责一致,健全问责机制。
五是在优化执法方式方面,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六是在提高执法效能方面,明确要求聚焦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形成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畅通多种执法监督反馈渠道。
七是在完善执法体系方面,明确要求聚焦健全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在交通运输部《指导目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我省地方立法情况,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同时,结合我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厘清了交通运输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
《目录清单》在《指导目录》明确的396项行政执法事项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确定的执法事项共445项,其中行政处罚415项,行政强制30项,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管理等执法门类。《目录清单》实施依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105部,其中,法律12部、行政法规20部、部门规章57部、国务院决定1件、地方性法规9部和省政府规章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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