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的解读

  2017年8月2日,平度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力解决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居民无户口问题。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96号文件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6号)。

  二、无户口类别

  (一)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助产机构内出生和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后,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且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需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收养登记规范》要求,到相应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又无法办理收养公证的,由抚养人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其将被抚养人送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采集生物检材,公安机关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排除拐卖嫌疑后,18周岁以上人员在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由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出具事实抚养状况证明、公证部门为私自收养人办理抚养承诺书、担保书公证及事实抚养公证,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卖人员或者确认为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三)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收留的无户口人员。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采集生物检材到公安部门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核查比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按程序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本市居民因婚嫁、外流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籍注销地恢复户口。流入我市居住的外地无户口人员且原籍无法查清的,由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人员等提出落户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核查比对,经综合调查,确实无法核实其是否登记过户口的,暂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国务院、省、青岛市政府文件中尚未明确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由本人、当地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提出申请,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采集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核查比对,经综合调查核实后,仍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出生日期确定

  无法提供法定有效证件证明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档案等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以本人、监护人或监管单位申报的合理年龄作为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予变更。

  四、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无户口人员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落户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登记户口;大力开展“打拐”工作,严厉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采集“非亲属”关系落户人员生物检材,及时发现和救助被拐卖儿童。

  市民政局要进一步畅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渠道,缩短办理收养登记时限,方便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取得收养登记证;加强政策研究,采取优先保障捡拾弃婴、儿童移送人依法收养或接受寄养等措施,引导公民通过合法收养渠道收养子女;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为受到监护侵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市卫计局要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与公安机关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共享机制,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提供方便。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开展亲权鉴定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抚养公证以及与群众登记户口相关的其他鉴定、公证事项。

  市教体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对接服务,排查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确保新增人口依法及时享受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

  服务咨询电话:0532-66587062

  投诉受理电话:0532-6658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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