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更好支撑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对《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七条第一句后增加“厅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最新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升级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数据审核功能。”
依据:根据《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第十条“开展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求,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二、增加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要求,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对本级防范和惩治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相关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对本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要求〉的通知》(交办规划〔2021〕45号)要求,完善相关内容。
三、第十四条(原第十三条)中“厅航务局”修改为“省航务海事中心”;“厅高管局负责全省营运高速公路相关统计工作”修改为“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全省营运高速公路相关统计工作和高速公路网运行统计监测”;“路网中心”修改为“运调中心”。
依据:一是根据《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印转〈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和〈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川交党函〔2021〕40号),“厅航务局”更名为“省航务海事中心”;二是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组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批复》,“厅高管局”更名为“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三是根据《中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厅直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党函〔2021〕60号),原厅结算中心承担的高速公路网运行统计监测工作交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承担。
四、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四条)最后一句增加“报告内容应反映职责领域内行业发展现状,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依据:增加运行分析报告内容要求,提升报告质量。
五、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一条)中第一段修改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相关统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级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增加第二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印发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清单,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责任清单若有调整,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依据:细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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