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城管发〔2021〕20号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综合执法局、区(市直园区)城管执法分局,市局各科室、支队、中心:
现将《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
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是指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综合执法局、区(市直园区)城管执法分局依照法定职责在城管执法领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未经会议审核或会议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二章 审核机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审核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引导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分为一般执法案件和重大执法案件两种集体审查会议,一般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由局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规划和建设执法管理科、市容和环境执法管理科、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组成,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由局党组成员,政策法规科、规划和建设执法管理科、市容和环境执法管理科、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组成
实施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执法办案机构要加强行政处罚案件预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和法律顾问旁听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决定集体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六)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一般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范围。一般执法案件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一般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下,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范围。所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经行政执法一般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行政处罚和强制条件达到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确认应当通过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的,应当经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通过后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机构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行政相关人的申辩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办案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完成法制审核后,应根据以下情形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五)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和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未通过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核。
第五章 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执法办案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擅自作出决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执法办案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政策法规科应及时组织修订调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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