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铸长板、补短板、强主体,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推动青白江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内容
第一条 鼓励创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取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经营管理班子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鼓励农业企业上台阶,对在青白江区注册的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上一年度正增长且当年较上一年度增长10%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加工型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生产型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市场交易型农业流通农业企业(包括入驻该市场的各类主体)市场年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配送型农业流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电商型农业流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农业休闲型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班子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申报市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经营管理班子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林)场,分别给予农(林)场主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且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交纳土地流转保证金或质押有关资产作为土地流转保证的农业经营主体:其流转面积达50—300亩(不含)、300—500亩(不含)、500—1000亩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年50元/亩、100元/亩、150元/亩的补贴。采取土地入股实施集中规模经营的参照执行。对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且面积达30亩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投保人缴纳总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农业示范基地、信息化示范基地(含数字农业类其他称号)等,分别给予经营管理班子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院地创新合作。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农业技术创新或研发转化应用且推广面积达100亩及以上,在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后,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奖励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区级奖励;对获得市级(含)以上部门立项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农业经营主体5万元/项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新建农业科研院所挂牌基地,且粮油基地规模达1000亩及以上,或果蔬基地规模达500亩及以上,或水产健康养殖基地规模达20亩及
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取得认证。对新获得HACCP、ISO2200、GLOBAL 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国家统一认证,且未取得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称号的经营主体,单项认证给予经营管理班子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内最高奖励30万元。对已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国家统一认证,且需要进行年度考核或换证的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给予涉及考核或换证所产生费用的30%的补贴。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青白江区农业绿色发展示范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给予示范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示范智慧企业、示范种植基地、示范畜禽养殖场、示范水产养殖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森林人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示范家庭农场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主体评定农业绿色发展示范主体的不同示范类别,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新增投资建设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若使用本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另外再补助5%,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市级“十佳”“优秀”称号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且在实施奖励的年度内仍在青白江区从事农业相关工作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事由不重复享受奖补。
二、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另行制定,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由区税务局认定。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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