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对《聊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出行之间不平衡、不充分矛盾逐渐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在2000年左右,北京等特大城市首先引进了国外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尝试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作为土地开发项目决策的重要内容和协调城市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重要环节。2002年,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成为“畅通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10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对交通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体系的关系、技术方法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协调城市开发与交通关系的一项技术性措施,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城市发展的引导作用,减少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得城市开发更加合理,促进用地开发与交通的良性互动。
二、过程和依据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评价土地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范围及程度,2021年1月16日,山东省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对交通影响评价管理部门、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省文件下发后,结合上级要求,我们开始着手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实施细则》。11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同志,到德州市考察学习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运行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提供了借鉴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和外地市先进经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住建、财政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联合印发,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分别为总则、部门职责、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和附则。
(一)总则。在该部分,对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及原则、类型划分、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二)部门职责。在该部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采取联审、网上信息传递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流程、压减时限,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三)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在该部分,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条件、评审内容、评审程序和区域评估评审进行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具体办法待省级制定后进一步完善。其中,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重点明确了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园林、医疗、学校、城市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音同“玉”)值,城市中心区(市驻地城区城市中心区范围:包括光岳路、湖南路、站前街、建设路围合区域,各县(市、区)城市中心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住宅类项目≥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2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住宅类项目≥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2万平方米;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 100 个。明确规定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同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即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和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对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持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修编后提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意见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的,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项目不能提请规委会予以研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不能通过评审。
(四)附则。在该部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资格、《报告》评审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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