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8月,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司〔2021〕43号文件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威司发〔2021〕32号)。
二、主要内容
该意见就如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提出了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进行论证,是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二是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和实施后评估制度。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经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和实施后均需进行评估,并形成实施前和实施后评估报告;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和实施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进行评估,并形成实施前和实施后评估报告。同时,还提出了以适当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等程序要求。
三是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等工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后分为需继续执行重新设定有限期、修改个别字句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且不延长有效期、修改个别字句等不从根本上影响文件实质内容需延长有效期、大幅度实质性修改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废止或宣布失效五种情形,分别对这五种情形“三统一”和报送备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是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评估机关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除签订委托协议外,要及时掌握评估工作进度,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要加强沟通衔接,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市和各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开展评估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备案审查科 全婷婷
联系电话:0631-589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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