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弄从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本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 1.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2. 监督抽查监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想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3.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监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受理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举报、揭发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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