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广东省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及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关于做好广东省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网络站点社会化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14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气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事权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10、PM2.5)和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相对湿度),其他监测项目根据需要确定。
 
  站房建设
 
  站房需配备三级防雷、排风设施和稳压电源等基础保障设施;除预留满足常规监测的采样口外,至少还应在房顶预留 2 个采样口以开展仪器比对等工作;站房外应安装 1.8 米以上防护栏,没有安装条件的,对站房所有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站房定采样区周围应安装 1.2米以上防护栏,进入采样区通道应安装 Z 字梯,没有安装条件的,应采取固定直爬梯、加装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驻市监测机构每年应对永久式建筑物的站房进行防水、防潮、保温等整体维护,对不能满足监测条件的板房式站房进行更换;及时维修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站房及其辅助设施损坏。
 
  运行管理
 
  省控气站点位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
 
  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报废由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执行。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一般应使用超过 6 年),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组织进行更换、验收。
 
  停运管理
 
  省控气站停运超过4天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委 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核实情况后,批准同意;省控气站停运 4 天以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前 3 天提出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同意。
 
  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气站的运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市控气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国控气站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干扰管控同时参照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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