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的违法记录和质量安全事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7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不得有不良记录(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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