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规范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环保领域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3部门印发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环﹝2019﹞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新的《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们认真研究国家和省级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紧紧围绕“十四五”各项工作新要求,对任务清单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或扩充,对有关依据进行替换;按照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增加相关限制性要求。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海洋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括设立依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定义、资金主管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等。第二章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使用方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第三章是资金管理监督。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作出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促进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规定了办法解释单位及有效期等。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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