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精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决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千意见X国发(20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

三、出台目的: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在全区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四、重要举措: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优先认定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民办幼儿园,以利于形成区域问合理的普惠性学位结构。

3.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教育、财政、价格、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办园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