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国家能源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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