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促进内陆金融业对外开放发展,我市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以下简称QDLP试点资格。202012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同意在我市开展QDLP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

    二、起草过程

    市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个部分36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厘清行政职责。《暂行办法》明确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市金融监管局向其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同时,上述各单位共同组成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明确试点主体。《暂行办法》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内容和投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和资格。同时,对试点企业的高管、股东的条件等做出了规范。内外资机构在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三是规范申请流程。《暂行办法》对试点企业准入、变更和退出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规定了投资额度核定及使用的原则,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我们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对申请材料采取清单化管理,同时对部分证明性文件由承诺函替代,简化了企业申请流程。

    四是提出运作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试点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政策答疑

    问:有哪些机构和个人能参与到QDLP试点?

    答:《暂行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简称QDLP试点),是指由获得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试点基金以募集资金开展对外投资。QDLP试点涉及3个试点主体,分别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均需满足《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作为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机构经营行为规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且5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或者其股东、股东的关联实体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金融业务的资格,或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良好投资管理业绩等条件。试点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可根据内部治理、投资者意愿、税收政策等情况选择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进行对外投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投资者,均可作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于试点基金,进行境外资产配置。

    问:试点额度如何分配?额度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试点联席会议将综合考虑试点总额度和申请试点主体实际情况,核定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额度。在不超总额度的前提下,不限制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上限,主要根据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储备、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及合规运营、试点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额度核定。《暂行办法》规定,如试点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

    问:机构应该如何怎样申请试点资格和额度?

    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QDLP试点的申请主体。一步申请主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后,由市金融监管局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第二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第四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第五步试点基金开展对外投资,办理资金汇出入。

    问:关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运作有哪些主要监管规范?

    答:一方面需遵照执行我市出台的《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另一方面,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需同时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这里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需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二是不得公开宣传、募集,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是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是管理人应忠实履行受托义务,不得侵害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同时,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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