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2021〕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需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
(二)深入推进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的需要。2018年以来,重庆市开展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试点,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工作方案》(渝医改〔2020〕2号)明确开展“医通、人通、财通”建设,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是我市区县域“三通”医共体建设中“人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区县域内优质资源下沉的有效措施。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的需要。基层卫生人员配备不足,“人难聘”“人才荒”是限制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业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卫生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荒”难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含指导思想、目的任务、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县聘乡用”的概念。“县聘乡用”就是: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5年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一年;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原则上各区县当年“县聘乡用”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当年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含总量备案制人员)总数的80%。
(二)明确基本待遇保障。“县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在遵循《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和区县级技术服务协作“双资金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县聘乡用”人员支出纳入资金池保障范围。
(三)明确考核机制。“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县卫健委,卫健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等次,并发放绩效工资。
(四)明确激励措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县聘乡用”人员连续在边远地区工作满三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政策。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领导班子成员。在基层服务期满的“县聘乡用”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五)明确编制动态调整对象和程序。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业务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骨干配置需求,提出动态调整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建议,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明确“乡聘村用”工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指导意见》的应用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市级相关部门要将“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纳入对区县党委、政府的医改和医共体“三通”建设的考核评价内容,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与此同时,从四个方面强化在推进“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中的制度创新:
一是创新建立第三方支付薪酬的支付制度。明确了“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区县卫健委发放,区县卫健委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县聘乡用”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发放工资等次,资金从基金池中支付。避免了利益相关方(派出医院、接受医院)对下派人员的干预。
二是创新建立“虚拟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薪酬制度。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将“县聘乡用”人员作为虚拟机构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依据“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三是创新建立各方受益的利益调节机制。区县级医疗机构派出人员,停发绩效工资,避免了派出单位又出人又出钱的弊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县级医疗机构人员支援,且不需要支付工资,受益最大。医务人员的平均超额绩效不低于县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且享受职称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三方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确保“县聘乡用”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在编制管理方式上有重大突破。区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建议,在区县域编制总量内,调整编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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