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12月16日,海南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介绍两项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廖宝祺: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两项条例将分别于明年的3月1日和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女士,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先生,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女士,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这两项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女士,给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凤双:
各位领导、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率先出台的自贸港配套法规。该项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制度”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率先在市场主体注销领域开展专项立法探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与加大技术平台投入,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机制,实现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有利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推行准入便利、依法过程监管的制度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制度对于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市、保护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退出程序的法治化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序以及对程序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退出程序的法治化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企业提供退出通道,政府减少人为的经济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二、主要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共二十三条,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突出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一般注销、简易注销、除名、依职权注销、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充实了市场主体退出路径,完善了退出机制,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
廖宝祺:
感谢刘凤双女士的详细解读。下面有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先生,给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
各位记者朋友们,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条例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作为我省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标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采用综合立法方式,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结合自由贸易港实际进行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重要意义
(一)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对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重要规划。
(二)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提升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水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1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海南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将实践经验上升到专门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法治化轨道行稳致远,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体现。
(三)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解决当前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目前,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逐渐向好,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自由贸易港定位和未来发展不相适应,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问题。因此,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新问题,以立法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
二、主要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共六十二条,分为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是关于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突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与服务、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严格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构建“大保护”“全链条”工作格局。
廖宝祺:
感谢肖超先生的解读。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前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经济日报记者:
市场主体注销难是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在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方面有什么创新举措?
刘凤双: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办理简易注销所需时间全国最短,在全国率先推出豁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交清算报告、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等便利化举措,可以说,海南自贸港注销登记便利化程度在全国排名靠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进一步优化了注销程序,特别是简易注销程序,切实为市场主体退出“简”负。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新增个体工商户为简易注销适用对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是可再次申请。创新允许市场主体待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消失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是压缩公示期限。变通上位法关于简易注销公示期的规定,将其缩短为7日,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四是简化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书。
法治时报记者:
有的企业注册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而又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占用了有限的字号、商号、住所等资源,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对此有什么制度设计?
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
谢谢您的提问。依法应当注销的市场主体未依法依规主动申请注销,长期占用字号、商号、住所等有限资源,“失联企业”的存在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影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设定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一是建立了除名制度。对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同时还规定市场主体被除名的一系列法律后果,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二是设定依职权注销制度。是指对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这些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等。依职权注销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一种非市场化运行状态,主要在于这种退出机制并非基于市场主体的意愿,而是由行政机关主动为之,体现出一定的行政监督色彩。依职权注销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纾解“失联企业”出清问题,及时淘汰无法继续创造产值甚至浪费社会资源的市场主体,有利于提高政策倾向、资源流向的准确性。
中宏网记者: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为自贸港法重点配套法规,请问它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
谢谢您的提问。归纳起来,这个条例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有关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跨类保护规则,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二是借鉴香港的做法,在商标权保护领域实施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政策,创设海南自贸港内平行进口、贴牌加工的注册商标商品保护规则。三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早期中立预判或评估制度,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二)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痛点难点问题。立足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在商标、专利保护方面,规定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同时规定实施该两项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回应《中美经贸协议》、《中欧投资协定》以及民法典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创新商业秘密监管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到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结合自贸港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离岛免税网上商城等实际,针对展会举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实施主体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方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建立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周期长问题。
(三)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一是依托国家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规定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等问题,规定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
地理标志在发展区域特色品牌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缺少明确具体的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造成执法人员案件定性难等问题。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此什么具体的规定?
肖超:
谢谢您的提问。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能直接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使执法人员、地理标志管理者和使用人有法可依,《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即弥补了法律空白,又在全社会形成正面导向作用。
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六种禁止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分别是(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是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行为的处罚规定,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同样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廖宝祺:
谢谢肖超先生的解答。非常感谢发布人的介绍,同时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最后,再次感谢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4位领导,通过你们的详细介绍,让大家对这两项条例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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