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三、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资金,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报废种类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五、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报废部分补贴标准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调整。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报废条件
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要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或超过报废条件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在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的存量变型拖拉机,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低速货车的报废要求,逐年报废;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二是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三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四是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七、农机回收单位
一是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
二是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包含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已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其他企业、农机维修企业或农机合作社。
八、操作程序
包括报废旧机、注销登记、兑现补贴等三个环节。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九、政策纪律
一是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规范超作流程,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是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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