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有关精神,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简称两部)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两部通知要求,2021年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完全统一。
根据国家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山东实际,在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后,2021年6月25日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8号)。
三、出台目的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实现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养老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关怀。
四、重要举措
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65元;挂钩调整分两部分,一是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确定月增加额,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元-2.2元;适当倾斜主要是向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照顾,对2020年度达到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和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此外,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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