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12698888319M/2021-1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商政发〔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9-28
有效性: 有效


商政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企业”),推动商贸流通业扩规模、调结构,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快速度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临近限额企业抓培育、其他企业抓转型”的原则,秉承“摸排纳新一批、挖潜提升一批、引进发展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引导和培育扶持,充分激发、调动、提升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县各责任单位积极抓限上纳新、工农企业主动转型、电商企业主动入驻的良好氛围,推动限额以上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助力全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县,且县级税收归属我县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健全机构,加强指导协调

在商河县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县商务服务中心、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职责;增加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总工会、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等13个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明确其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下设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发展服务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联合执法检查组两个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商务服务中心、县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商务服务中心。

四、明确职责,高效开展工作

(一)县商务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培育发展限额以上企业常态管理办法;积极争取省市商贸流通扶持资金和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项目的扶持带动作用;协助各镇街制定“一镇一策”、“一业一策”培育发展规划,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全县限额以上企业统计范围;通过发展新媒体直播、培育本地网红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限额以上企业做大做强;建立会商机制,每季度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协商会议;加强对各镇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限上纳统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二)县统计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重点查处限额以上企业统计违法行为,杜绝瞒报、虚报、漏报等现象;限上单位月报开网期间,提供每日消费指标报送进度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限额以上企业行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年终按企业实际完成情况提供各行业的奖励名单;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限额以上企业的管理工作,提供限额以上企业的相关信息等;加强对限额以上企业的检查指导,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统计台账,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

(三)县财政局:每年设立限额以上企业发展引导资金5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进行奖励。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个转企”业务指导工作;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新注册企业信息;重点筛选并定期推送同一注册地址多家企业、同一法人多个企业、不同法人同一品牌企业等相关企业名单,指导连锁企业和多业态混合经营企业在商河仅注册一家公司。

(五)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国家涉及限额以上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为限额以上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调整税务指导检查对象,加大对限额以下企业的指导检查工作,引导符合限上纳统条件的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纳税企业相关信息。

(六)县教体局:结合实施教育强县战略,引导有条件的弘德中学等寄宿学校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新华职业教育集团等高等院校,自主成立餐饮公司或招引资质优良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运营管理。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研分析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情况,指导其与限额以上农产品销售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企业营业收入应统尽统。

(八)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培育旅游星级饭店、精品名宿品牌,积极争取省市扶持奖励和补助资金。

(九)县总工会、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率等因素,将我县限额以上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工会慰问品等统筹范围。

(十)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县商务服务中心、县统计局共同做好限额以上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指导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在商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充分征求县商务服务中心意见,提高城市商业规划前瞻性,在县城区、镇域、创新产业园等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区域合理规划适合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商业业态发展的商业载体。

(十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按照限额以上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协助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农业种养殖生产基地、合作社和花卉企业成立商贸公司,组织督促本辖区符合限上纳统条件的商贸企业及时申报纳新;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健全完善统计台账,确保应统尽统、应报尽报,杜绝瞒报、虚报、漏报等现象;根据每年年初分配的任务,积极做好限额以上企业的发展培育工作。

五、鼓励引导,激发企业动力

(一)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标准。奖励对象为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企业,主要包括: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四大业态。

国家对以上四大业态企业纳入限额统计的标准为: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

(二)鼓励限额以下企业转限额以上企业纳统

1.新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奖励。达到限额以上并当年新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自纳入之日起,销售额、零售额正增长且达到以下条件的,经统计部门认定,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企业地方贡献给予8万元奖励(2021年8月前新纳入的企业按原政策享受奖励);自纳统之日起3年内,执行限上纳统前一年度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年度纳税额)3年不变。

批发零售类企业。实现限上纳统且当年年度营业额增幅高于100%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当年年度营业额增幅不足100%的,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地方贡献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给予4万元年度奖励;第二年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给予剩余4万元年度奖励。

住宿餐饮类企业。实现限上纳统且当年年度营业额增幅高于100%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当年年度营业额增幅不足100%的,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地方贡献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给予2.5万元年度奖励;第二年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给予2.5万元年度奖励;第三年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给予剩余3万元年度奖励。

2.新纳入限额以上个体户奖励。达到限额以上并当年新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个体工商户,自纳入之日起,销售额、零售额正增长且企业年度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经统计部门认定,由县财政一年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三年。(2021年8月前新纳入的企业按原政策享受奖励)

(三)鼓励现有限额以上企业做大做强

批发类企业。年度限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当年限上销售额完成4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率(高于全县、全市同期平均水平)按20%-40%(含)、40%-60%(含)、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零售类企业。年度限上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同期平均水平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当年限上零售额完成1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率(高于全县、全市同期平均水平)按20%-40%(含)、40%-60%(含)、6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住宿餐饮类企业。当年限上营业额完成4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率(高于全县、全市同期平均水平)按30%-50%(含)、5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四)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种养殖生产基地、合作社和花卉企业成立商贸公司。培育和支持农产品、花卉类销售企业限上纳统,自纳统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补贴。企业在租赁办公地点、招聘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所属镇街协助办理、加强扶持。

(五)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外贸、农业加工企业注册商贸公司。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并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的,在享受市级主辅分离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前三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补贴。企业在租赁办公地点、招聘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所属镇街协助办理、加强扶持。

(六)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直营。鼓励大型零售、餐饮、家具、家电、汽车等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将投资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其他公司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在享受上级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自2021年起三年内,给予每家新开门店2万元奖励,并执行该企业2021年度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年度纳税额)3年不变或给予企业等额资金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外地连锁企业在商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企业1家,其他镇街不得要求重复注册。

(七)鼓励在电商企业中发展一批限额以上企业。各镇街引进的电商企业可入驻电商产业园,享受园区房租减免和免费培训孵化服务政策,企业需要的其他设施配套服务由各镇街负责,达到纳统标准的可享受纳统奖励政策。

(八)鼓励引进或培育一批优质限额以上企业

1.引进优质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零售业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500万元以上,需在商河注册企业),按照前三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补贴。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零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具体研究。

2.引进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内纳统的零售、餐饮企业,零售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商业综合体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给予3万元奖励。

3.引进高端商贸流通企业。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每引进1个国际顶级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奖励,每引进1个国内一线品牌首店给予3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进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奖励。

(九)加大镇街奖励和企业表彰力度

建立镇街考核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差异化指标分配和考核任务,对于工作积极主动、超额完成任务并做出特殊贡献的镇街给予激励加分,可适当核减明年的指标任务。按照企业年终累计完成情况,经统计部门认定,对批发行业限上销售额、零售行业限上零售额、住宿餐饮行业限上营业额增长贡献率前3名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由县政府授予商贸流通企业先进单位称号,在城市规划、统筹和整合商业资源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六、完善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一)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帮助拟纳新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促使其迅速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及早达到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企业,认真分析原因,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及时申报。

(二)建立商贸企业限上纳统联合协商推进机制。各镇街、有关单位要提前制定年度、季度商贸流通企业限上纳统计划,并向县商务服务中心报备;由所属镇街对临近限上纳统条件的企业实地调研后,提前1个月报县商务服务中心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意见提交县统计局审核,报送限上纳统资料。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每月10日前将新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注册信息推送至县商务服务中心。

(三)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税务部门要强化企业税收服务,开展减税降费专项辅导,为全县商贸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积极为农业种养殖生产基地、合作社、花卉企业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资金保障。将限额以上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年度纳统及企业贡献度单独列支,专项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对于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或多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列入期间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县商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扶持对象经营状况,强化财政资金跟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主动扶持全县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真正将能够体现商河发展速度、群众满意度和居民购买力的潜力型企业纳入进来,为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对企业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将涉及的相关企业列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初评认定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但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的企业,经预先告知、驻点监测核实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以骗取扶持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提出退出统计的企业,立即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本意见对2019年12月24日印发的《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进行了适当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事宜由县商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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