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2020年12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号),《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功能定位,对现有省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对进行优化整合,明确说明:不再新建省工程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于2021年7月份修改并印发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删除了工程实验室相关内容,在组建方式、建设任务和认定条件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需要修改2019年印发的《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和省形成体系发展。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一是《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是《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申报。
三、主要内容说明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参照《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在参考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济南市创新驱动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过深入研究讨论拟订形成的。共包含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总则、申报认定、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是关于总则部分。说明了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定位、建设宗旨和主要任务,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规定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是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的责任区分。
二是关于申报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名单,正式公开发布。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是本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明确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三是关于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运行评价不合格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存在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相关链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