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0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09〕13号)。《办法》自2009年实施,2016年修订以来,在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建设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49号)主要条款修订调整。2021年6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确定自7月1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原《办法》中以资质等级为基础的评价标准、程序和等级管理、成果应用等内容,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要求和监管需要。鉴于上述原因,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2021年初,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学习浙江、重庆、湖南等8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信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5月,在济南、青岛等12市选取部分企业进行模拟评价,根据模拟结果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广泛征求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造价咨询企业的意见建议,采纳了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5日—8月5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下旬报厅法规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本办法分6章共37条内容及1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四类构成,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报送方式及信用信息的公开、使用期限。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明确了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方式和等级划分。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内容和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职责分工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有效期。
(二)重要修订内容
一是拓展了评价覆盖面。除本省企业外,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省外入鲁企业也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范围。
二是建立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增加信用信息采集公开章节,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的种类、采集依据、方式、流程和异议处理等,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获取,减少了企业材料的申报数量,信息来源更加透明准确,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三是调整了信用等级分级和评价方式。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将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原来的A、B、C、D四个等级,修订为AAA、AA、A、B、C五个等级。评价方式由年度周期性评价修改为年度周期性评价与动态性评价相结合,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化管理。
四是调整了评价指标。将原评价标准中四类27大项53小项指标,简化为两类14大项39小项,取消了与资质相关的指标,增加了体现企业实力和造价咨询能力等定量指标。
五是强化“黑名单”管理。企业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取消评价信用等级,且不进行信用评价。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基本分为60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六是建立信用预警。A级及以上企业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予以监管:
(1)累计扣减信用分数20分(含)以上;
(2)累计产生不良信用信息2次(含)以上;
(3)发生一次性扣减20分(含)以上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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