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办〔2021〕57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内部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部门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厅机关采购需求的收集、汇总,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预算资金申请和支付等事项,统筹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指导需求处(室)执行采购工作,负责对采购合同、采购公告的经济合理性、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需求处(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预算申报或者立项;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合同签订;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公告、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事项;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组织处理询问、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组织厅法律顾问单位对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协助处理采购质疑和投拆等事项中的法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需求和计划的编制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的监督工作,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负责委派监督人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九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需求处(室)结合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需求。其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要求,应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收集、汇总采购支出需求后,按规定、标准进行初审,并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综合平衡,报厅领导审定后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安排支出。
(三)凡需提前采购的项目和需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处(室)应当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或者同意签订三年履行期限合同。
第十条 公开采购意向
需求处(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公开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布采购意向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采购需求
(一)需求处(室)应当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
(二)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需求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一)需求处(室)应当依据确定的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实施月份、采购方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说明(须说明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并提供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购计划备案信息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对需财政厅审核的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处(室)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后报财政厅审核。
(二)拟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经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但均需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三)分散采购项目选择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需求处(室)须经需求处(室)民主决策后,选择确定社会代理机构,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第十五条 确认采购文件
(一)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需求处(室)应当予以核实、确认,重点审核采购文件内容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及要求是否一致。
(二)采购文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经需求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拟发布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进行签字确认后,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三)凡对外发布的采购公告、文件,须经需求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采购执行准备
开展采购活动前,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录采购计划备案系统选择需要实施的采购计划申请采购,待财政厅部门管理处审核后导入采购计划执行系统。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录采购执行系统,选择对应的采购计划,根据需求处(室)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推送至该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推送后,采购代理机构即可开始创建项目,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一)需求处(室)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求处(室)书面反馈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时间、途径,组织发出(售)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以纸质形式提供的,以弥补制作、邮寄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密封(加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解封(密)、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泄露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
(一)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需求处(室)应委托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一般由需求处(室)派出,且应熟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工作,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也不得在评审中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
(二)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由需求处(室)提请内部审计处派出监督人员对采购专家的抽取、现场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审报告送交需求处(室)。需求处(室)应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需求处(室)应负责进行跟踪督促。
(二)网上竞价及商场直购项目(主要是通用办公设备)采购结果,由厅办公室按照省级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管理规定公开采购结果信息,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公开采购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管理
(一)需求处(室)、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合同签订前应分别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是否及时签订合同,是否与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内容一致),采购合同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签订。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需求处(室)应于1个工作日内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
按“谁采购,谁验收”原则,需求处(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明确验收意见,出具书面验收记录,确保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付
(一)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完成合同备案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财政大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资金,经国库终审后,办理资金支付。
(二)需求处(室)应按照厅机关财务报销制度及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报销时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采购预算与计划、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文本、工程进度三方签字资料(仅针对工程项目)、书面验收意见、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 资料归档
(一)需求处(室)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档案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备查,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购过程中,若供应商等主体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由需求处(室)负责答复,拟定回复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厅机关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厅机关采购活动坚持内部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采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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