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6日

四川省重点公路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市场的勘察设计、养护施工、养护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技术标准在三级公路以上的其他干线公路。

本办法中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养护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参与重点公路养护工程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提出要求。

第四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业绩信息。

厅公路局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技术标准在三级公路以上的其他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受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业绩信息录入和审核。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受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业绩信息录入和审核,组织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初审上报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统筹组织本区域国省干线和其他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初审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信用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获取的能够反映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七条 重点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资质、资格情况;

(三)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四)近十年主要业绩及全部正在实施中的重点公路养护项目情况等;

(五)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基本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表彰奖励信息。

第十条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交通运输厅按照确定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三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重点公路养护市场的勘察设计、养护施工、养护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分级采用考核评价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项目养护工程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申报、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按照初评、审核(复审)、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组织初评,经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厅审定;

其它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初评,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七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交通运输厅审定两级程序进行。由交通运输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及项目运营单位等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初次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经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交通运输厅(www.scjt.gov.cn,下同)和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上一年有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时,若第二年内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且无失信行为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延续1年AA级;若第三年及以后仍未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且无失信行为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

第五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需确定信用等级的,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四川省交通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

对尚未在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的从业单位,投标前可以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通过四川省交通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自愿申请信用评价。

在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外交通建设、养护市场领域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以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A级信用评价。

在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外交通建设、养护市场领域有1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

在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外交通建设、养护市场领域有2项及以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C、D级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C、D级信用评价。

交通运输厅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已在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四川省交通养护市场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

未在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其信用得分可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应当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

第六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是从业单位在各重点公路养护工程合同段的信用行为的综合评价。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信用审核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信用审定单位根据从业单位在各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进行评分。年度信用等级和信用综合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养护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公路养护市场的勘察设计、养护施工、养护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实行按年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其它行为扣分标准分别详见附件4、附件5。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应及时将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向审定单位报告。信用审定单位按附件4、附件5的规定对从业单位发生的投标失信行为、其它行为实时进行信用记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档案,并上报其全部定期考核情况。

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从业单位信用评分。信用审定单位根据信用评价单位、审核单位的信用评分,结合监督管理情况,审定从业单位信用得分,给予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十条 审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有低于60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D级,并可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在60(含)—75分之间的且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20%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C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在60(含)—75分之间的且数量不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且从业单位年度综合得分大于75分,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B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均高于75分(含)、从业单位年度综合得分大于85分且小于95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级;

(五)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均高于75分(含)、从业单位年度综合得分大于95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A级,并可纳入“红名单”管理;

(六)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下;

(七)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不得评定为AA级,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因不定期信用评价或信用处理获得D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时仍处于信用处理期内,则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信用处理期结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前的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A级;若年度信用评价时已过处理期,则正常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但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A级。

第三十一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5月1日前公布。

第七章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负面清单评价法,由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及业主单位等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经核实后直接审定、调整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三十三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具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直接实施不定期信用评价,直接给予D级信用评价:

(一)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二)出现廉政问题或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因养护从业单位和人员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未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或违反相关规定,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阻碍正常交通秩序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有其他失信行为,经信用评价单位申请,报请厅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其他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八章信用奖惩

第三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AA级且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二)招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的企业信用得分为满分;

(三)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它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四)应急抢险等工程可优先选择;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60%。

第三十七条 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40%。

第三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其可实施下列约束措施: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零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可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三)所需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需要交纳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B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的提交金额。

第三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D级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招标人可拒绝其参与我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于D级信用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在申报养护资质时,暂缓颁发养护资质;已有养护资质的,暂缓批准养护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有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实行联网共享,纳入全国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实行公开制度,在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公布。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养护、其它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附件2:养护工程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约行为扣分标准 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扣分标准

附件3: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失信行为记录表

附件4: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5:其它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6:其它行为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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